昨天,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订的有关条例将于明天正式实施,确定“八类车辆”将安装电子标识,公车暂不强制安装。新条例对摩托车、电动车等违法用车的处罚金额均大幅提高。
公车安装电子标识
要靠政府“主动”
据了解,在本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建议将公车纳入强制安装电子标识车辆种类当中,以起到示范效应,带动社会其他车辆安装电子标识的积极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认为,新条款所列要求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八类车辆主要是从车辆本身的危险性和对安全系数要求的角度出发,加强对特定车辆的规范和管理,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将公车列入强制安装电子标识的类别则是从反腐败和国家机关带头示范的角度出发,二者角度不同,不宜混淆。
另外,鉴于目前电子标识仍属于试点阶段,试点结束后国家会对电子标识的管理作统一规定。建议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深圳市配发安装电子标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对资金、技术支持等问题作全面规定。
其次,深圳市已在全市开展了公车改革,公车数量较以往大为下降,“公车私用”等情形属于个别现象。建议将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汇总后去函市政府,由市政府就此问题进行研究后通过发布通知或文件等形式作出决定,将公车主动安装电子标识,以对社会起到示范作用。
链接:《条例》重要修订略览
罚5000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瓶车、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的专用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罚500元—破坏或者擅自拆除电子标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罚2000元—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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